航线补贴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9-01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3240-4/2023-02967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8-26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3〕14号

发布日期:2023-09-01
   主 题 词:

文件状态:有效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于2023年7月31日经八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际航线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三亚市恢复开通境外航班工作实施方案》(三府办函〔2023〕21号),为三亚市打造更便捷、高效的国际航空交通网络,吸引全球游客,助力三亚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和自贸港科创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客运航线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三亚市境外航线拓展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参与三亚国际及地区航线网络拓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拥有国际或者地区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


第三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开飞之日前连续24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过三亚到该境外城市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班)补贴,执行期不少于2年,平均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根据不同航班航程、不同座位数机型,给予3年培育期(以该航线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


(一)各国首都及重要航空枢纽航线

各国首都和重要航空枢纽(法兰克福、迪拜、纽约、芝加哥、悉尼、洛杉矶、伊斯坦布尔、大阪、釜山、胡志明市、孟买)的境外航线补贴标准(单位为万元/航班):


航班往返航程(小时)
最大座位数<200
200≤最大座位数
航程≤4
6
8
4<航程≤8
9
12
8<航程≤12
15
21
12<航程≤16
21
28
16<航程≤20
40
60
航程>20
60
90


(二)其他境外航线

非各国首都或非重要航空枢纽的境外航线补贴标准(单位为万元/航班):


航班往返航程(小时)
最大座位数<200
200≤最大座位数
航程≤4
4
6
4<航程≤8
6
8
8<航程≤12
11
14
12<航程≤16
15
19
16<航程≤20
28
42
航程>20
42
60


第四条 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开通并运营三亚至港澳台地区的定期空中快线航班,给予香港地区航线每班2万元补贴、澳门地区航线每班2万元、台湾地区航线每班4万元补贴。


第五条 新增加密境外同一客源地城市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原则上鼓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在客源市场充裕的情况下(该航线航班客座率平均在75%以上,入境旅客客座率平均在50%以上),支持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加密该航线,航班补贴参照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如果该航线航班客座率低于75%或入境旅客客座率低于50%的情况下,不给予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的航班补贴。



如新开境外航线超一家航空企业同时申请,优先递交完整申请材料并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班为首飞航班。


第六条 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企业吸引境外游客来访三亚,提高航线入境旅客客座率。航空公司、包机企业执飞的境外航线第一年航班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40%,境外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20%,从第二年开始航班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50%,境外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40%,否则该航线当季度的航班补贴按补贴标准的50%发放。


第七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的国际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的所有境外航线航班(境外经停航线航班或代码共享的中转联程航线航班,须同航班号),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第八条 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开通并运营定期通程航班(需同一航班号),分航段进行补贴:


(一)国内航点-三亚-境外航点

三亚至境外航段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航班补贴及本办法第七条的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二)境外航点-三亚-境外航点

按两段航程分别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航班补贴、本办法第七条的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三)三亚-国内航点-境外航点

三亚至国内航点段仅享受航线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其他境外航线标准执行,三亚至国内航点段需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航班旅客季度客座率要求。对目的地为同一国际城市的,只对首飞航线予以支持。在三亚开通至该国际城市的定期直飞航线(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后,不再予以本条目补贴。


第九条 对其他需要给予特殊扶持的航线(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第五航权、第七航权定期航线等),可按“一事一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第十条 对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凤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三亚海关、民航三亚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因推动国际及地区客运航线恢复、保障境外航班有序执行等工作需增加的经费给予适当奖励,按照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执行,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以奖补促营销,对三亚国际旅游形象进行宣传和推广,将补贴资金用于对新开航线的培育及对客源地的市场开发工作。具体宣传及推广计划和内容需在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与市旅游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中体现。


第十二条 补贴申请

(一)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应向市旅游发展局提出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的书面申请。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或签订包机合同后,市旅游发展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和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签署境外航线三方合作协议。采用包机形式运营的航线,航空企业和包机企业需要有专门的合同约定补贴申领方。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提出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申请时,应向市旅游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的书面申请(包含航线航班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航分析报告(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线执飞安排、客源市场分析、财务分析等)、三亚营销宣传方案,以及市旅游发展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在首飞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旅游发展局及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如下材料:民航局批复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或能证明航班时刻批复的佐证文件、包机企业的包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航班最新信息等材料。


第十三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航班班次(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起、降各1次合计为1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以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提供数据为准。

(二)境外航班的境外入境旅客量以市口岸部门(口岸联检单位)确认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补贴结算和拨付

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13班次,延至下一季度结算。

市交通运输局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市交通运输局。

各民航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程序,向市旅游发展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执飞机型、座位数、航班班次及航时、旅客吞吐量、季度客座率及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等信息)和账户资料等材料,同时向市旅游发展局报送三方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联合营销或宣传推广的验收材料。

市旅游发展局对营销结案材料的验收通过后,向市交通运输局发送验收函。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市旅游发展局的验收函后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各部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全额追回协议期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补贴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审核单位开展第三方审计,第三方机构在参与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价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线航班,航空公司执飞不满2年情况下停航超过一个自然月(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一个季度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境外航线航班执飞满2年后,航空公司或航空企业拟停航或暂停,应提前1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旅游发展局书面报告停飞情况说明。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的,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1个月的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执飞的境外定期航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3240-4/2023-02967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8-26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3〕14号

发布日期:2023-09-01主 题 词:

文件状态:有效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于2023年7月31日经八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鼓励境外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际航线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三亚市恢复开通境外航班工作实施方案》(三府办函〔2023〕21号),为三亚市打造更便捷、高效的国际航空交通网络,吸引全球游客,助力三亚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和自贸港科创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客运航线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三亚市境外航线拓展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参与三亚国际及地区航线网络拓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拥有国际或者地区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


第三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开飞之日前连续24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过三亚到该境外城市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班)补贴,执行期不少于2年,平均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根据不同航班航程、不同座位数机型,给予3年培育期(以该航线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


(一)各国首都及重要航空枢纽航线

各国首都和重要航空枢纽(法兰克福、迪拜、纽约、芝加哥、悉尼、洛杉矶、伊斯坦布尔、大阪、釜山、胡志明市、孟买)的境外航线补贴标准(单位为万元/航班):


航班往返航程(小时)
最大座位数<200
200≤最大座位数
航程≤4
6
8
4<航程≤8
9
12
8<航程≤12
15
21
12<航程≤16
21
28
16<航程≤20
40
60
航程>20
60
90


(二)其他境外航线

非各国首都或非重要航空枢纽的境外航线补贴标准(单位为万元/航班):


航班往返航程(小时)
最大座位数<200
200≤最大座位数
航程≤4
4
6
4<航程≤8
6
8
8<航程≤12
11
14
12<航程≤16
15
19
16<航程≤20
28
42
航程>20
42
60


第四条 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开通并运营三亚至港澳台地区的定期空中快线航班,给予香港地区航线每班2万元补贴、澳门地区航线每班2万元、台湾地区航线每班4万元补贴。


第五条 新增加密境外同一客源地城市的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原则上鼓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在客源市场充裕的情况下(该航线航班客座率平均在75%以上,入境旅客客座率平均在50%以上),支持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加密该航线,航班补贴参照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如果该航线航班客座率低于75%或入境旅客客座率低于50%的情况下,不给予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的航班补贴。



如新开境外航线超一家航空企业同时申请,优先递交完整申请材料并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班为首飞航班。


第六条 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企业吸引境外游客来访三亚,提高航线入境旅客客座率。航空公司、包机企业执飞的境外航线第一年航班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40%,境外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20%,从第二年开始航班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50%,境外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不得低于40%,否则该航线当季度的航班补贴按补贴标准的50%发放。


第七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对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执飞的国际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的所有境外航线航班(境外经停航线航班或代码共享的中转联程航线航班,须同航班号),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第八条 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开通并运营定期通程航班(需同一航班号),分航段进行补贴:


(一)国内航点-三亚-境外航点

三亚至境外航段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航班补贴及本办法第七条的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二)境外航点-三亚-境外航点

按两段航程分别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航班补贴、本办法第七条的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三)三亚-国内航点-境外航点

三亚至国内航点段仅享受航线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其他境外航线标准执行,三亚至国内航点段需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航班旅客季度客座率要求。对目的地为同一国际城市的,只对首飞航线予以支持。在三亚开通至该国际城市的定期直飞航线(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后,不再予以本条目补贴。


第九条 对其他需要给予特殊扶持的航线(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第五航权、第七航权定期航线等),可按“一事一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第十条 对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凤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三亚海关、民航三亚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因推动国际及地区客运航线恢复、保障境外航班有序执行等工作需增加的经费给予适当奖励,按照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执行,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以奖补促营销,对三亚国际旅游形象进行宣传和推广,将补贴资金用于对新开航线的培育及对客源地的市场开发工作。具体宣传及推广计划和内容需在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与市旅游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中体现。


第十二条 补贴申请

(一)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应向市旅游发展局提出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的书面申请。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或签订包机合同后,市旅游发展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和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签署境外航线三方合作协议。采用包机形式运营的航线,航空企业和包机企业需要有专门的合同约定补贴申领方。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提出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申请时,应向市旅游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新开境外航线补贴的书面申请(包含航线航班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航分析报告(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线执飞安排、客源市场分析、财务分析等)、三亚营销宣传方案,以及市旅游发展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在首飞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旅游发展局及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如下材料:民航局批复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或能证明航班时刻批复的佐证文件、包机企业的包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航班最新信息等材料。


第十三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航班班次(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起、降各1次合计为1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以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提供数据为准。

(二)境外航班的境外入境旅客量以市口岸部门(口岸联检单位)确认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补贴结算和拨付

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13班次,延至下一季度结算。

市交通运输局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市交通运输局。

各民航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程序,向市旅游发展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执飞机型、座位数、航班班次及航时、旅客吞吐量、季度客座率及入境旅客季度客座率等信息)和账户资料等材料,同时向市旅游发展局报送三方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联合营销或宣传推广的验收材料。

市旅游发展局对营销结案材料的验收通过后,向市交通运输局发送验收函。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市旅游发展局的验收函后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各部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全额追回协议期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补贴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审核单位开展第三方审计,第三方机构在参与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价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外航线航班,航空公司执飞不满2年情况下停航超过一个自然月(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一个季度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境外航线航班执飞满2年后,航空公司或航空企业拟停航或暂停,应提前1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旅游发展局书面报告停飞情况说明。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的,取消停航前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1个月的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执飞的境外定期航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